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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彭宇承认与当事人发生碰撞)

最近,网上流传这样一个视频:河南驻马店一女子在人行道上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在长达两分钟的时间里,尽管路上人来人往,车来车往,却没人停下来帮助她,直到一辆越野车将她二次碾压。视频传播后,留言区里,很多人把众人的冷漠归过于10年前法院对彭宇案的错判。可想而知,那些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报道的行为没有实行处罚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而深远的。今后,人们还将继续冷漠,同样的悲剧还会继续上演。

是谁将‘’能不能扶‘’的心理引入歧途

仔细分析在彭宇案事件的责任,彭宇固然是可恶的,他明明撞了人却装作被冤枉,且歪曲事实制造舆论,所造成的后果是直接破坏社会秩序,这自不必说。

但一审法官和二审法院以及这个被推崇的和稀泥似的调解制度却也间接地破坏了社会秩序。

首先,一审法官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在没有法律规定应由谁举证或双方所举证据相当的情况下才可运用经验法则自由心证的原则,在不具备自由心证的情况下自以为是地用所谓的经验去认证案件的事实,以牺牲程序的正义的方式去实现结果的正义,牺牲了社会利益来成全个体的利益,让帮助别人的社会行为失去了安全感。须知程序的正义,举证、认证规则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不被无辜冤枉而设置的,在这个案中违反了规则,虽然可能维护一个当事人的权益,但却可能制造社会秩序的混乱,进而对社会产生更大的破坏作用。

南京彭宇案(彭宇承认与当事人发生碰撞)

瞭望周刊:彭宇的口供承认与当事人发生碰撞

在彭宇案中,即使当时法官内心能够确定是彭宇撞人了,在老太太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应当按照既定的规则驳回老太太的诉讼请求,哪怕是这样的判决在二审之中被新的证据所推翻,也应当维护举证和认证的规则,这是司法活动本身的内在要求。这样的判决结果有错的话,需要纠正的也就是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案件,可以针对明确具体的人和事,而社会意识一旦被引入歧途,对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就不是轻易能够挽回。

其次是二审法院的处理该案不周全,明明已经查清彭宇撞人的事实,却允许当事人对已经成为公共事件的案件事实约定保密,让社会大众继续为被歪曲的事实抱打不平,让人们心中本就有所顾虑不敢扶、不能扶的魔鬼得以彻底释放,让人们逃避互助义务找到了冠冕堂皇的借口和理由。本来,当事人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以遵循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进行保密,但是彭宇案事件已经经舆论传播成为了公共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关乎人们是否应互相帮助的影响,不再只是关乎彭宇和老太太个人的隐私问题,就应当以对社会大众负责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处理,哪怕以老太太举证不能为由驳回老太太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当允许彭宇和老太太达成保密的让彭宇赔钱的调解协议。

其三,和稀泥式的调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平息个体之间的纠纷,但这种作用却是以牺牲法的示范和指引作用为代价的,法的示范和指引作用通俗地说是指法律的施行可以让社会大众从中了解和明白法律规则,从而指导人们的行为规范。如果法的示范和指引作用被牺牲,司法活动的作用只能解决当下的纠纷,起不到审理一个案件教育一片的作用,达不到消灭和减少纠纷的作用。

彭宇案老太含冤而死

对彭宇歪曲并传播事实的行为没有进行惩罚。这不单单是法院未尽到责任,当前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不限制舆论自由为由,对新闻舆论的放纵也使得社会增添了许多虚假信息和虚假新闻,进而给社会增添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和烦躁的情绪,最后发展成以歪曲事实的手段制造舆论,然后在来信访中谋求法外利益、在诉讼中绑架司法的行为被纷纷效仿。

其实,这并不关乎是否限制舆论自由的问题,对于新闻媒体报道的监督完全可以以事后监督的方式来实现,在报道事实之初因无法判断真假,可以不限自由,但事后一旦查明那些所报道的是歪曲或夸张的事实,就应当施于处罚。否则,如果人人都可以不负责任地对社会大众报道传播虚假信息和新闻,岂不是无端制造混乱。那社会管理的成本岂不是要无限夸大,人与人之间还如何互相信任,社会风气还能如何得到健康地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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