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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名誉案胜诉

大V造谣杨颖黄晓明离婚,判决书公布:杨颖胜诉获赔3万元

9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杨颖与李咏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杨颖胜诉。判决书中显示,某大v发布了标题为《当红小花的离婚大料!速看!》《杨**的这场公关里,大宝贝才是真正赢家!》的文章,公然散播人为捏造的虚假事实对原告进行侮辱与诽谤,公然贬损原告人格,内容包括:1.“某小花在剧组与导演、制片等多人(嗯,是2人以上)在‘奉献’时被人撞破”、“某小花跟那部剧合作的男主cz被撞破!”、“但如今某小花的事儿可是整个圈子都知道的,这让某小花老公那个大男子主义如何受得了?”、“资本方的大佬一致认定某小花现在心野了、留着也迟早是个‘祸害’”、“大家去看一下某小花确实因为整r后遗症”等内容。文章中以“某小花”、“大宝贝”等代称暗指杨颖,已涉嫌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法院经审理认定杨颖是演艺工作者,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网络关注度。杨颖外文名angelababy,简称baby,中文翻译是宝贝,别名ab,曾用英文名angela和baby。“天使宝贝”“宝贝”“大宝贝”“杨天宝”“换头杨颖”“干瞪眼杨颖”“大眼风波杨颖”“安哥拉杨颖”,被大量网友用来指代杨颖,与杨颖具有较高的关联性。被告应当知道涉案文章所涉人物为杨颖。 涉案文章《当红小花的离婚大料!速看!》和《杨天真的这场公关里,大宝贝才是真正赢家!》中使用“祸害”“伪善的面具”“卑劣的行为”“丢人”等侮辱性词汇,直接指向杨颖已经构成对杨颖名誉权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杨颖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杨颖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赔偿原告杨颖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杨颖的其他诉讼请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不仅对当事人造成名誉上的伤害,还会对当事人家人造成影响,我们还是多多关注艺人作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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