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无法证明原告(卵子提供者)与孩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小伊诉称:自己是个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9年3月,小伊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某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同年4月2日,小伊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同月7日,该胚胎被移植到小爱体内,小爱怀孕。
小伊表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遂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小爱代孕,孩子与小爱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请求确认小伊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孩子由其抚养。
小爱辩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小孩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小伊称小爱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
虽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小伊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小爱孕育分娩。但是法官认为,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小伊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伊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最终,湖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小伊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小伊与小爱作为同性伴侣,购买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既非我国法律所允许,亦违反我国社会一般性的伦理要求和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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