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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全文及解释 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源于法文droitadministratif,英文为administrativelaw。

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法律文化的差异,观察问题角度的差别,人们对行政法的理解与界定也便存有分歧。


行政法全文及解释 行政法的含义

最简单的定义方法是把行政法描述为有关行政的法。

统而论之,这并无不当,但只有进行进一步的阐释,人们才能明了行政法的内容体系、本质特征与重心所在,才能对这种定义的准确性、完整性、正确性作出判断。

有的学者从管理的角度界定行政法,人们称之为管理论。

这种理论在早期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前苏联的行政法学中占据统治地位。

最集中、最直接地表述这一理论的一个定义是:“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1管理论者从“分析实证主义”出发,信奉“法律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认为行政法是“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工具。”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相对方是义务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义务关系,权力义务不对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命令——服从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模式。

强调法制的中心是以法行政,即用法律管理国家事务,要求行政相对方服从法律的命令,否则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他们将行政法律责任的范围限于行政相对方的责任,不强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是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

行政救济,早期被认为是行政长官对受害的相对方的一种恩赐,此后方逐步被承认为相对方的一种权利补救措施。

他们一般都是以行政组织、行政职能和作用为核心来构筑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在他们的早期著作中,不讲司法审查和司法补救。

管理论的产生有其历史、社会的必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这种理论有较大的片面性,未能全面而深刻地把握行政法的实质,它以管理者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视法为管理工具,无视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忽略了对管理者的监督,过于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权,加深了行政领域“官本位”的特征,同现代社会的发展,同民主与法治原则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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